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浙 04 破 7 号
2025 年 8 月 4 日,本院根据嘉兴市广杰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生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苏州众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为生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生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5年 11 月 25 日前,通过现场提交或邮寄的方式,【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乌镇镇民合经济园区生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镇路 518 号,东南门),联系人:石欣18012643804,王梦喆 18914954359】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生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生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生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生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债务人有关人员应当配合生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破产重整,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将在债权申报期间后的法定期限内进行,具体时间另行确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